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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城隍廟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05.11.12.核定

嘉義城隍廟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05.11.12.核定

第 一 條 嘉義城隍廟(以下簡稱本廟)為推廣社會教育、城隍信仰,加強文化建設及文化資產,發揮本廟場地使用功能,特制定「嘉義城隍廟場地使用管理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第 二 條 本要點所指場地為:廟埕廣場、廟埕紅鐵門廣場、忠孝路停車場及其廣場、教學大樓教室等。
第 三 條 機關學校、人民團體、宗教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,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,得向本廟申請使用:
一、凡經立案之演藝事業從事戲劇、音樂、舞蹈等表演藝術演出活動,得申請使用廟埕廣場。
二、已立案之政治團體得申請各項集會與宣導活動。
三、合法立案之宗教團體得申請借用廟埕廣場及紅鐵門廣場,辦理各項宗教性活動(進香、遶境)、餐會(非消災解厄之行為)。
四、合法立案的人民團體、慈善公益團體等辦理相關社會教化、社會公益慈善活動。
五、本廟信徒的借用辦理婚喪喜慶等活動。
第 四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核准使用,已核准者,本應立即停止其使用,並依法處理:
一、違背政府法令或政策者。
二、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。
三、非屬社教意義之活動者。
四、其活動有損古蹟本體建築物與設備之虞者。
五、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六、宗教性活動需要使用明火或鞭炮者,須於事前提出,鞭炮類一律在本廟牌樓前「炮筒」內燃放。
金紙類須自備金爐或由本廟出借金爐使用使用,不得於地磚上點燃各類金紙與疏文。
七、其他與本廟組織章程宗旨不符之活動。
第 五 條 本廟場地使用時間區分如下:
一、每日上午8時至12時、下午1時至5時、晚間6時至9時。
二、惟晚間不得超過10時,不得有影響本廟周邊住戶安寧之行為。
第 六 條 申請使用本廟場地者,應檢具公文(函)並填具使用申請表(或切結書)、活動計畫書、相關人員名冊等,於使用場地10日前送本廟審查,本廟同意後,並於限期內完成添油香金。
第 七 條 使用教學大樓教室、忠孝路停車場及廣場的時間,不得與本廟夜間教學時間衝突。
第 八 條 申請使用場地單位或個人,在約定使用時間,無論使用與否,其所添油香金概不退還。
第 九 條 凡使用本廟各種器材、桌椅等設備,須於申請書上註明,原則上由借用單位負責搬運與布置。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注意維護,如有損毀或短少,借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。未經本廟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、音響、冷氣機其他各項設備,如有損壞之情事,由本廟修復後,照實請求借用人支付相關費用。
第 十 條 本廟辦理活動優先使用各場地,如有多個單位提出申請同一場地時,本廟有權決定借出之優先順序,借用單位不得以各種方式提出異議之舉。
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廟行政程序完成核定後,自公布日施行,如有修正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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