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嘉義市城隍廟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
財團法人嘉義市城隍廟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
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第十二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
一、財團法人嘉義市城隍廟(以下簡稱本法人)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,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,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之規定,訂定本措施。
二、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,指員工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(含各級主管、員工、信眾…等)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;或主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之交換條件。具體而言,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:
(一)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、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。
(二)與性有關之不適當、不悅、冒犯性質之語言、身體、碰觸或性要求。
(三)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。
(四)強制性交及性攻擊。
(五)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。











